我站是市民政局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,主要职责是对在城市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,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。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和民政部发布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等有关精神,认真开展救助管理工作。
一、救助管理工作分工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,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、监督。
公安、卫生、交通、铁道、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。
二、救助管理工作对象
《办法》规定,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”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,无亲友投靠,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,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。虽有流浪乞讨行为,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,不属于救助对象。
三、救助管理工作原则
坚持自愿求助、无偿救助、离站自由的原则。
四、救助管理工作程序
我站严格按照《办法》和《细则》规定,依法行政,规范管理,文明服务。实行24小时救助管理工作制度,并做好受助人员的求助、查核、甄别、救助管理和出站离站等工作。
(一)求助申请。
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情况,填写《求助申请表》。如提供虚假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,按照规定将不予救助。
我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,及时提供救助,办理接收和入住救助手续;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,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。
(二)接收入住。
求助申请被批准后,需要进行如下工作程序:
(1)照相存档;
(2)填写《受助人员登记表》;
(3)接受安全检查,严禁危险物品带入宿舍内,贵重物品由我站代为保管,待离站时归还;
(4)保管财物,发放生活用品;
(5)学习规章制度及入住注意事项;
(6)入住宿舍。
(三)救助管理。
我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:
(1)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;
(2)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;
(3)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,及时送医院救治;
(4)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;
(5)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,提供乘车凭证。
(四)出站离站。
受助人员在出站离站时应填写相关表格,办理相关手续。受助人员擅自离站的,视同放弃救助,我站将终止救助。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站时,须经我站同意。
按照规定,我站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,一般不超过10天。已经实施救助或救助期满的受助人员应离站,否则,如无正当理由,我站将终止救助。
(五)定期回访。
对受助人员定期进行回访,确认受助对象受助情况,探访受助人员现状,及时发现问题,及时处理。